衡水市旅游行业罚款标准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有所不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地方性行政处罚规定执行。以下是主要罚款标准:
一、旅行社经营违法行为罚款标准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 无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罚款1万-3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
- 有违法所得(≤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1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1万元
- 违法所得>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5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万-2万元
非法转让/出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除上述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
其他违规情形
-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 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罚款1万-3万元 二、出版相关罚款标准(如出版物违规) 违法经营额≤5000元
违法经营额>5000元:罚款按比例增加
三、自由裁量权标准
罚款幅度:部分情况下可上浮50%(如违法所得10万元时,罚款可达15万元)
停业整顿期限:根据情节轻重,可延长至2个月
四、其他注意事项
罚款基数:以违法所得为计算依据,无违法所得的按1万元计算
责任人员处罚:直接责任人罚款金额通常低于单位罚款
以上标准综合了《旅游法》《出版管理条例》及衡水市地方实施细则,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