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大巴的营运年限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定使用年限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使用年限为 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需强制报废。
其他类型营运车辆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10年
-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15年
- 公交客运汽车:13年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10年
-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
二、延缓报废政策
旅游载客汽车: 达到10年后,经严格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 最长不超过10年
其他营运车辆:
延缓报废最长期限为 5年,延长期间每年需进行4次定期检验。
三、检验要求
延缓报废期间每年需进行 4次定期检验,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需强制报废。
检验项目包括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污染物排放等,需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及环保标准。
四、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明确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报废年限为10年,可延长10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对营运性客车无明确经营年限限制,但需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总结
旅游大巴营运年限以10年为基准,根据车况和检验结果可延长至15年。运营单位需定期检测并申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若需延长使用,需通过严格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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