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时抄写别人的歌词但改写了名称,仍然算作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即使对歌词进行了改写,但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改编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具体来说,如果改编后的歌词已经发表并且获利,除了需要公开道歉外,还需要删除其侵权作品,并赔偿权利人损失。因此,在写作时,即使对歌词进行了改写并更改了名称,也应当确保已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以避免陷入侵权风险。
建议在创作过程中,尽量使用自己原创的歌词或确保已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以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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