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医疗事故案例 医生在手术前未核对患者过敏史便直接注射药物,导致患者过敏反应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本应预见到未核对过敏史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但因疏忽未采取预防措施,符合“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构成要件。
生产安全事故
短视频制作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在操作设备时未意识到危险,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公司有义务预见到培训的必要性,但因疏忽未履行,属于典型的疏忽大意过失。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肇事案例
驾驶员明知车辆超速且路况复杂,但仍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与行人碰撞,结果导致事故。此案例中,驾驶员已预见风险,但过度依赖自身能力或客观条件(如误判其他车辆动向),符合“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特点。
职业疏忽案例
幼儿园教师将4岁幼儿单独关在无通风的储藏室,未预见到可能导致窒息的风险,导致幼儿死亡。教师本应意识到这种环境对幼儿的潜在危害,但因轻信“关半个小时不会出事”,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总结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但因疏忽未预见(如未核对信息、未采取预防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如过度依赖自身能力、忽视客观条件)。
两者在主观恶性上,疏忽大意的过失通常被认为较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行为人存在“明知故犯”的心态,量刑时可能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