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标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总结如下:
一、非法控制计算机数量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情节严重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超过100台;
- 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等网络金融信息50组以上;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0台以上;
- 违法所得或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二、其他相关标准
获取敏感信息数量: 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等网络金融信息10组以上,或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与损失
三、特殊场景补充
网吧违规:若网吧未依法登记设备数量(如超报设备),超出的电脑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经营,需整改或面临处罚。
自用与用途:个人自用电脑数量无明确限制,但用于违法活动(如黑客攻击、传播病毒)则可能构成犯罪。
四、案例参考
公安部曾破获涉及1100余台计算机的黑客犯罪案件,显示大规模控制计算机系统的严重性。
建议:若涉及计算机控制行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行为性质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