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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用地要求标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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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旅游用地的要求和规定如下:

一、土地使用年限

旅游用地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类别,其最高出让年限为 40年,这一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二、土地用途分类管理

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

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需符合旅游项目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自然景观及农林用地

属于生态保护范畴,不征收、不转用,由景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解决。

三、特殊政策支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自有土地或农用地兴办旅游项目,需符合规划要求。

未利用地开发

支持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建设旅游项目,但需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部分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可按原地类管理,但需保持土地用途不变、不固化地面。

四、规划与保护要求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需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避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非经营性用地。

风景名胜区特殊管理

需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禁止将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出让给私人经营。

五、其他注意事项

先行用地比例:

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需符合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以内。

配套基础设施:如旅游厕所、停车场等可纳入供地条件,但需满足布点分散、规模小等要求。

以上规定综合了土地管理法、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及风景名胜区管理要求,旨在平衡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