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 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此外,有通知明确指出,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因此,旅游质量保证金一般需要交 两年。在特定情况下,如旅行社在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可以申请降低保证金交存数额50%,并在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时,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